| 关于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、个人进行奖励的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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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9-08 11:35 文章来源:李沧区政府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李沧区的对外开放水平,拓宽招商引资渠道,特制定本意见。
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条件
凡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兴办科研、生产、经营和开发,在李沧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为区级财政增加收入的项目(不含房地产项目)。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环保标准和李沧区产业规划要求。
第三条 奖励对象
当年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办项目(企业)的机构或个人。
第四条 奖励标准
1.新引进无污染、附加值高、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或企业,实际到位外资10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,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2万元人民币,每增加外资100万美元(不含增资,下同)或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,增加奖金2万元人民币。对外资500万美元(含500万美元)或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(含5000万元)以下的项目,在项目完工投产,并为区级财政提供收入的次月进行一次性奖励。对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项目,在项目开工时,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得奖金总数的30%;在项目完成时,奖励应得奖金总数的50%;剩余奖金在项目为区级财政提供收入的次月付清。
2.对引进世界500强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超过300万美元(实际到位内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)的机构或个人,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对财政的贡献程度,追加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。
3.大企业自主招商项目,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。
第五条 奖励认定办法
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在项目签约时将项目引进过程、落户地点、投资方联系方式等情况书面上报发改局或外经贸局,发改局、外经贸局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服务。项目完成后,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应将项目(企业)的相关材料(工商登记复印件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它投资证明)送至发改局或外经贸局进行确认。登记和确认工作应本着公开和随到随登记的原则进行。企业所属行业由发改局、外经贸局会同科技局、统计局界定。
第六条 奖励资金报批程序
发改局、外经贸局对引进项目进行确认,会同财政局核实后,报经区政府批准,由区财政对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进行奖励。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。
第七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工作经费支持
1.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(含1000万美元)、实际利用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(含1亿元)的部门、单位,支持额度人民币10万元。
2.完成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(含500万美元)—1000万美元(不含1000万美元),实际利用内资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—1亿元人民币(不含1亿元)的部门、单位,支持额度人民币5万元。
3.完成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(含100万美元)-500万美元(不含500万美元)、实际利用内资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-5000万元人民币(不含5000万元)的部门、单位,支持额度人民币3万元。
4.实际利用外资、实际利用内资指标中,只完成1项且另1项完成比例超过计划指标50%以上的,减半给予支持。有1项指标完成比例低于50%或2项指标均未完成的不予支持。
5.部门、单位超额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,按每超额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或内资500万元人民币,增加奖金1万元人民币;部门、单位无招商引资指标而引进资金的,按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内资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0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。
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、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如实申报招商引资成果。凡弄虚作假、虚报瞒报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招商引资奖励资格,并予以通报批评。
第九条 本意见由发改局、外经贸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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